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481號、112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刑確定;③犯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刑確定;④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7、45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犯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刑確定;⑥犯如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裁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4至8、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6月24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47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一、附表二之案件分別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犯數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81頁),本院審酌上開情形,再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順序,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各與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表一:受刑人賴瑞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一編號123罪名踰越窗戶竊盜罪轉讓禁藥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9日110年7月15日112年6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1、1023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1、1023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81號、112年度易字第168號111年度訴字第481號、112年度易字第168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5日112年5月25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81號、112年度易字第168號111年度訴字第481號、112年度易字第168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3日112年7月3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76號。⒉附表一編號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75號。⒉附表一編號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10日112年6月25日112年6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6日10時5分許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2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30、1073、1222、1290號、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30、1073、1222、1290號、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附表二:受刑人賴瑞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二編號123罪名共同犯踰越窗戶竊盜罪毀越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18日112年7月7日112年7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79、693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79、693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7、454號112年度易字第277、454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7、454號112年度易字第277、454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7號。⒉附表二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7號。⒉附表二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9月7日112年7月6日112年7月8日13時30分許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10、7734、7737、7862、8535、9122、959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30、1073、1222、1290號、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2年度易字第666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8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贅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8月27日112年9月8日12時10分許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30、1073、1222、1290號、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30、1073、1222、1290號、112年度偵字第73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11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