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張哲嘉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第六七九號解釋,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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