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鮑鈺婷 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768號),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見卷附刑事上訴狀第1頁),顯係原審選任辯護人本於代理權之作用為被告提起上訴,自仍應以被告名義於末頁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三五一五號判決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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