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債權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債務人 黃張梅 (即 黃川石 之繼承人)
黃献昌 (兼黃川石之繼承人) 黃美森 (即黃川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張梅、黃献昌、黃美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川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利率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依前款規定計收。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黃献昌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黃張梅、黃献昌、黃美森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川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8,000元,及自105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利率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變動而調整,暨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依前款規定計收。。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黃献昌負清償責任。
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川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黃献昌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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