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怡靜 (原名 吳能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能昭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15日止累計37,180元未給付,其中35,378元為本金、1,629元為利息、1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怡靜(原│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35378│名吳能昭)│1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