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有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有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有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蔡有森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6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嗣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8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01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至於附表編號第9號至第12號所示之罪,則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5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1號、第6號至第12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09日│97年05月09日│97年0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11號│97年度偵字第3310號│97年度偵字第331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459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審││││││├──┼───────────┼───────────┼───────────┤││判決│97年06月30日│97年10月09日│97年10月0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459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確定│97年07月24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日期││││├─┴──┼───────────┼───────────┼───────────┤│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424號│97年度執字第3348號│97年度執字第3348號││││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4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92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為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16日│97年05月13日│97年05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0號│97年度偵字第3310號│97年度偵字第331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審││││││├──┼───────────┼───────────┼───────────┤││判決│97年10月09日│97年10月09日│97年10月0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97年度訴字第924號││││││││├──┼───────────┼───────────┼───────────┤││確定│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日期││││├─┴──┼───────────┼───────────┼───────────┤│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348號│97年度執字第3348號│97年度執字第3348號│││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4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924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92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為有期徒刑1年7月│為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年03月24日│97年05月14日│97年01月中旬││││││├────┼───────────┼───────────┼───────────┤│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98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97年度偵字第20395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657號│97年度審訴字第1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審││││││├──┼───────────┼───────────┼───────────┤││判決│97年11月11日│97年12月05日│98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657號│97年度審訴字第15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確定│97年12月08日│97年12月29日│98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430號│98年度執字第196號│98年度執字第17807號│││││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年01月中旬│97年01月底│97年02月底││││││├────┼───────────┼───────────┼───────────┤│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395號│97年度偵字第20395號│97年度偵字第203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審││││││├──┼───────────┼───────────┼───────────┤││判決│98年10月28日│98年10月28日│98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確定│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7807號│98年度執字第17807號│98年度執字第17807號│││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編號9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2514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251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