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95年6月15日│27,400元│WA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