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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