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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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林成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具有受任人朱鏡儒簽章之委任狀正本。(因原委任狀無
受任人朱鏡儒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