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5號聲請人 莊界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雅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
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㈦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雅莉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