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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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陳又豪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被告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