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綠節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芃如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被告桃園市桃園區永順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錦山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