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 陳許美珠 被上訴人 廖健鈞
陳建程 詹 楊美英 李黃玲玉 李敏忠 王振吉 蕭美珠 劉本美 林政賢 黃敏峰 曹鈴玉 陳柏林 簡世宇 李易蓉 蔡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就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上訴聲明第3項至第16項),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088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上訴人共計請求返還之面積356.16平方公尺=641,088元),加計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18元,兩者合計為64萬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