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