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丙○○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
肆拾伍元。
理由
聲請人與甲○○、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前因聲請人就所請
求返還之房屋未依規定陳明其價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暫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之裁判
費,併同聲請人就其他數項標的所繳納之裁判費,聲請人共計繳
納裁判費19,105元。嗣該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194,
400元,與聲請人其他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規定合併計算後,本件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59,400元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是聲請人溢繳裁判費15,24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退還溢收之裁
判費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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