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蕎蔓選任辯護人李珮琴律師
林景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6時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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