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黃香齡 兼法定代理 黃賀堂 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尤詩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上列原告(另聲請追加原告 黃城堂 )與 吳秀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19,582元,尚欠4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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