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告 邱桶坤 被告 鍾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萬075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乘以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計算式:2500×684.3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