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省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01號)裁定如下:
主文彭省偉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省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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