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國字第3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國易字第一五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1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因認為民國109年10月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有錯誤、疏漏,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1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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