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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