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23號聲請人 錢靖謙 聲請人 錢滿庭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錢勝和
2號被繼承人 鄒美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鄒美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10鄰新庄仔17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30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鄒美莉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