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被 告 何源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8月7日上午9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07年11月8日起至112
年11月8日止,共5年,每期1個月,分60期,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利率則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本件被告違約時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677%)。如未按期給付,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即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即2.94
4%)計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即3.212%)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07年
1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全國農業金庫歷年及
一般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郵政儲金匯
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吳欣叡
◎逾期利息部分是多少?主文?違約金?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