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培鴻 代理人 黃佑翔 債務人 黃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零參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0,200,000│108年8月9日│1.71%│自108年9月9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九個月為││││││限。│├──┼─────┼───────┼────┼──────────┤│002│196,612元│109年1月9日起│1.71%│自109年2月9日起,其││││至109年2月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止││按年息百分之1.71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109年2月9日起│2.71%│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至清償日止││71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