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最後一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完畢」應補充為「最後一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證據欄一、(四)「內政部警政署」應補充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98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意圖行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逕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妨害告訴人之住居安寧,應予責難,幸經告訴人當場發覺而未造成重大損失,併審及其於警詢、偵查時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4432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淡水鎮○○里○鄰○○路227號居新竹市○○路255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有竊盜等前科,最後一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4月6日2時25分許,意圖行竊(所涉竊盜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徒手攀爬至乙○○位於新竹市○區○○路378巷25號3樓住處陽台,並扳開陽台落地窗進入客廳之際,為乙○○發覺有異至客廳察看,甲○○見狀立即自陽台爬下逃逸,嗣乙○○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三)現場照片8張。
(四)內政部警政署99年4月14日刑紋字第0990047727號鑑定書依上述證據,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