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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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31號聲請人 李慧真 訴訟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476│├──┼──────────┼───────────┼───┼──┤│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104│├──┼──────────┼───────────┼───┼──┤│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58│├──┼──────────┼───────────┼───┼──┤│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102│├──┼──────────┼───────────┼───┼──┤│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88│├──┼──────────┼───────────┼───┼──┤│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