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 莊翔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昕彤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再審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劉娟呈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