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信呈 即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信呈(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易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信呈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信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