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1775號、97年度執字第15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日某時│97年4月1日某時│97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839號│度毒偵字第1839號│度毒偵字第271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2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2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97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2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42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97年9月15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5月15日│97年3月28日某時│97年3月28日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712號│度毒偵字第3249號│度毒偵字第324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14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2日│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778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14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14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97年9月29日│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