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緯政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緯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 賴緯政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6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28日│100年7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機關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4088號│撤緩偵字第4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實││第2036號│第4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8日│101年1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中交簡字││判││第2036號│第44號││決├────┼────────┼────────┤││判決確│100年11月18日│101年2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備註│檢察署100年度執│院檢察署101年度│││字第14464號(履│執字第2655號(尚│││行社會勞動中)│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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