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任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然相對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僅繳款至95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若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債權人回復原契約約定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次性貸款):
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90,095元,所佔比例83.82%;信貸(循環動用款):債權金額75,320元,所佔比例16.18%」組成,共計465,415元。
次查相對人於9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450,000元,其中1次撥貸借款金額為44萬元整,循環動用額度為1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為200,000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1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016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771元任 汝薏 民國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002新臺幣366,535元任汝薏民國95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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