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書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5年度調偵字第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書華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調偵字第68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確定,嗣於106年1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本件有關沒收之法律,應依裁判時法。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惟著作權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該條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此乃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第38條第2項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
年12月14日以105年度調偵字第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6年1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確認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並有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書、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暨盜版光碟內容鑑識畫面、批踢踢實業坊(ptt.cc)網站列印資料及站內信、雲林地檢署10
5年度保字第9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查獲盜版光碟照片2張在卷可憑,堪認扣案光碟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如偽造
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既係規定「得沒收之」,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6月22日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容有誤會,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2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