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東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59號、109年度執字第2694、2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東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余東洲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尚未執畢,且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附表】受刑人余東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8日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4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01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5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8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15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9月28日109年9月28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94號,已於109年6月11日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98號,編號2至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98號,編號2至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01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2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28日109年9月28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98號,編號2至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98號,編號2至5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