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明澈 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張修齊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陳世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高聿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徐國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映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
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江明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
6月2日民事補正狀及106年6月7日民事補正狀中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㈠附件編號3之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款,惟因數額微少,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㈡附件編號1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21,983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0)、編號2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之保單解約金32,794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經債務人表示就附件編號1、編號2之保單解約金共計254,777元願提出等值之現款到院後為分配,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8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9日國壽字第1060060831號函、債務人106年6月2日民事補正狀暨所附之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之保單影本、106年6月7日民事補正狀暨所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5月31日壽會貴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本院106年6月27日調查筆錄等附卷可稽,是上開保單解約金經本院通知後已全數解繳到院,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變價完畢。另就債務人於揚江實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0,000元部分,經本院調查結果,該出資額已於105年
7月1日轉讓由第三人林○洋承受(另4名股東亦於同日將出資額轉讓予第三人林○洋),該公司並於105年7月1日修訂公司章程,僅剩董事一人即第三人林○洋,並於105年
8月10日同意解散公司並由第三人林○洋為清算人,此有揚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暨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5年7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9605500號函、105年8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1454300號函等附卷可參,可知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已無此出資額,且該出資額目前已無價值,附此敘明。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件: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富邦人壽保單│221,983元│債務人同意解繳等值現│││(保單號碼:Z000000000-00)││金到院│├──┼─────────────┼──────┼──────────┤│2│國泰人壽保單│32,794元│債務人同意解繳等值現│││(保單號碼:0000000000)││金到院│├──┼─────────────┼──────┼──────────┤│3│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款│2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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