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9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联謙 、 王泰傑 、 陳謦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陳联謙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陳联謙、王泰傑、陳謦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