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王政義

債務人 王清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9,99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3.184%)加一成計息(即年息3.5024%),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09%)加3%計算(即年息6.09%),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9,993元,及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3.309%)加一成計息(即年息3.6399%),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215%)加3%計算(即年息6.215%),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0,000元,及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09%)加一成計息(即年息3.399%),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3.09%)加二成計息(即年息3.708%),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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