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進曄 、 翁進展 、 翁進國 、 翁倩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上列債務人連帶給付依據為何?有無具體文件資料證明其關係。
二、本件請求係為「買賣關係」分期給付?抑是「借貸放款關係」分期給付?如為前者,請提出簽訂之車輛買賣分期貸款之相關文件。如為後者,其狀內所附「繳款明細」係為何意?
三、請說明本件債務人翁進國除為翁 陸雨英 之繼承人外,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增列單獨債務人。
四、呈報被繼承人翁陸雨英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案件資料。
五、債務人翁進曄、翁進展、翁進國、翁倩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