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雯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雯樺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務人蕭雯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雯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雯樺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務人蕭雯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