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雯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雯樺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務人蕭雯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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