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3號
原告 邱奕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賴奕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育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