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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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小字第21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吳苡彤

被告 古盧序倉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東小字第2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5日下午4時24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建欽

書記官張春梅

通譯林靜芳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132元,及其中2,932元自民

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張春梅

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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