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告 方怡月

被告 方怡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8,700元,而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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