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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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林茂利
林幸青 林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被告 簡麗暖
林廷恩 林幸佳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2,920元,然因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未列明請求之不動產地號且於訴之聲明第3項表示「詳細地號待調查證據後補正」,故該裁定針對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3項之請求部分明確說明就該部分尚未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須待原告補正訴訟標的物始能核定之一情,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又查,原告於108年5月17日就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第2項具狀追加2筆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號);嗣於108年7月16日具狀補正原訴之聲明第3項之不動產土地地號如附表三,此附表三之部分係屬原起訴範圍而未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未繳納裁判費之部分(即上開108年3月12民事補費裁定說明未核算訴訟費用之部分);且108年7月16日亦追加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林幸佳應將如附表四所示土地及建物,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有原告上開民事準備狀2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3頁、第215頁),故原告就上開原起訴範圍未繳足裁判費之部分及追加之訴之部分,均應補繳裁判費。
三、本院於108年9月24日針對前項原告原起訴範圍之附表三、追加之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四等部分,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91,6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95頁)。原告逾期迄至108年10月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應均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合計(元)││號││(平方公尺)│、建物課稅現│││││││值(元)│││├─┼─────────────┼──────┼──────┼────┼──────┤│1│臺南市○○區○○段○○○○號│1,055.77│18,200元│全部│19,215,014│├─┼─────────────┼──────┼──────┼────┼──────┤│2│臺南市○○區○○段○○○○○號│1,097.35│1,026,200元│全部│1,026,200│├─┼─────────────┼──────┼──────┼────┼──────┤│3│臺南市○○區○○段○○○○號│777.77│18,200元│全部│14,155,414│├─┼─────────────┼──────┼──────┼────┼──────┤│4│臺南市○○區○○段○○○○○號│554.20│883,100元│全部│883,100│├─┴─────────────┴──────┴──────┴────┼──────┤││35,279,728│└──────────────────────────────────┴──────┘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林提│5分之1│├───┼─────┤│林茂利│5分之1│├───┼─────┤│林幸青│5分之1│├───┼─────┤│林廷恩│5分之1│├───┼─────┤│林幸佳│5分之1│└───┴─────┘
附表三:(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土地公告│權利範圍│合計││號││公尺)│現值(元)│││├─┼──────────────┼─────┼─────┼───────┼─────┤│1│高雄市○○區○○段○○○號│7,799.55│4,000│40,000分之303│236,326│├─┼──────────────┼─────┼─────┼───────┼─────┤│2│高雄市○○區○○段○○○號│125.25│4,000│40,000分之303│3,795│├─┼──────────────┼─────┼─────┼───────┼─────┤│3│高雄市○○區○○段○○○號│57.29│4,000│40,000分之303│1,736│├─┼──────────────┼─────┼─────┼───────┼─────┤│4│高雄市○○區○○段○○○號│6,026.71│4,000│40,000分之352│212,140│├─┼──────────────┼─────┼─────┼───────┼─────┤│5│高雄市○○區○○段○○○號│143.82│4,000│40,000分之352│5,062│├─┼──────────────┼─────┼─────┼───────┼─────┤│6│高雄市○○區○○段○○○○○號│2.90│4,000│40,000分之352│102│├─┼──────────────┼─────┼─────┼───────┼─────┤│7│高雄市○○區○○段○○○號│679.10│4,000│40,000分之352│23,904│├─┼──────────────┼─────┼─────┼───────┼─────┤│8│高雄市○○區○○段○○○○○號│114.16│1,700│8,125分之175│4,180│├─┼──────────────┼─────┼─────┼───────┼─────┤│9│高雄市○○區○○段○○○○○號│7,259.97│1,700│8,125分之175│265,827│├─┼──────────────┼─────┼─────┼───────┼─────┤│10│高雄市○○區○○段○○○○○號│566.47│4,000│8,125分之175│48,804│├─┼──────────────┼─────┼─────┼───────┼─────┤│11│高雄市○○區○○○段○○○○○號│395.77│4,000│8,032分之250│49,274│├─┼──────────────┼─────┼─────┼───────┼─────┤│12│高雄市○○區○○○段○○○○○號│7,477.34│4,000│8,032分之250│930,944│├─┴──────────────┴─────┴─────┴───────┼─────┤││1,782,094│└────────────────────────────────────┴─────┘
附表四:(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土地公告現│權利範圍│合計(元)││號││公尺)│值(元)│││├─┼──────────────┼─────┼─────┼───────┼─────┤│1│高雄市○○區○○段○○○號│7,799.55│4,000│40,000分之909│708,979│├─┼──────────────┼─────┼─────┼───────┼─────┤│2│高雄市○○區○○段○○○號│125.25│4,000│40,000分之909│11,385│├─┼──────────────┼─────┼─────┼───────┼─────┤│3│高雄市○○區○○段○○○號│57.29│4,000│40,000分之909│5,208│├─┼──────────────┼─────┼─────┼───────┼─────┤│4│高雄市○○區○○段○○○號│6,026.71│4,000│40,000分之1056│636,421│├─┼──────────────┼─────┼─────┼───────┼─────┤│5│高雄市○○區○○段○○○號│143.82│4,000│40,000分之1056│15,187│├─┼──────────────┼─────┼─────┼───────┼─────┤│6│高雄市○○區○○段○○○○○號│2.90│4,000│40,000分之1056│306│├─┼──────────────┼─────┼─────┼───────┼─────┤│7│高雄市○○區○○段○○○號│679.10│4,000│40,000分之1056│71,713│├─┼──────────────┼─────┼─────┼───────┼─────┤│8│高雄市○○區○○段○○○○○號│114.16│1,700│8,125分之525│12,540│├─┼──────────────┼─────┼─────┼───────┼─────┤│9│高雄市○○區○○段○○○○○號│7,259.97│1,700│8,125分之525│797,480│├─┼──────────────┼─────┼─────┼───────┼─────┤│10│高雄市○○區○○段○○○○○號│566.47│4,000│8,125分之525│146,411│├─┼──────────────┼─────┼─────┼───────┼─────┤│11│高雄市○○區○○○段○○○○○號│395.77│4,000│8,032分之750│147,822│├─┼──────────────┼─────┼─────┼───────┼─────┤│12│高雄市○○區○○○段○○○○○號│7,477.34│4,000│8,032分之750│2,792,831│├─┴──────────────┴─────┴─────┴───────┼─────┤││5,34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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