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豪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90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壹、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曾建豪111.08.18警詢,警卷P3-11。111.08.18偵訊,偵卷P25-26。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3:新莊分局111.08.18職務報告,警卷P25-27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一)檢證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P17-23
(二)檢證6: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P43-49
(三)檢證7:現場及扣案毒品採證照片,警卷P50-63
(四)檢證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CA-1835),警卷P65
(五)檢證10:臺北榮民總醫院111.10.20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P51-52
(六)檢證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1.30刑鑑字第1117039446號鑑定書,偵卷P63-64
(七)檢證1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10.20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愷他命),偵卷P77
貳、下列證據認屬重複性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檢證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P17-23檢證4: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3份,警卷P35-39檢證5: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警卷P41檢證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偵卷P39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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