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係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46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主文包含: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2年2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嘉義縣○○鎮○○里○○000號住處4樓房間內,先以言詞辱罵乙○○老人癡呆,並持續摔東西,乙○○不堪其擾出言制止,甲○○猶置之不理,以此方式對乙○○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密錄器檔案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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