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每月依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