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壹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2004號被告甲○○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提起公訴,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然查該案中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1.82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因漏未隨案移送,致於該案中未諭知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1.82公克,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