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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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5日本院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前開條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是對於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出上訴應提出上訴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9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檢具上訴理由,且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是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