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97年度壢簡字第92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法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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