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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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9年10月3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99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19││││││││││├──┼───────────────┼──────────────┼────┼───┼────┼───┤│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167││││││││││├──┼───────────────┼──────────────┼────┼───┼────┼───┤│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184││││││││││├──┼───────────────┼──────────────┼────┼───┼────┼───┤│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48││││││││││├──┼───────────────┼──────────────┼────┼───┼────┼───┤│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