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洪昭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昭堂 、 洪昭典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查,本件原告買受系爭土地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原告前繳6,830元,尚應補繳3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